2007年5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有什么样的当事人就有什么样的法官
郭松民

  一位名叫张志祥的山西农民,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6万元执行款,年复一年地请法官吃饭。14年过去了,他不但没有要回一分钱,反而倒贴了7万多元(5月21日《山西晚报》)。
  这条新闻不禁让我再次产生了“哀其不幸,怒其不争”的感慨。在这一事件中,主办法官的无耻、贪婪,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,都是显而易见的。但同样明显的是,当事人张志祥从一开始就不敢坚定地主张自己的权利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正是他以及那些和他一样软弱(也许还有取巧心态)的当事人,构成了足以让这些无耻、贪婪的法官如鱼得水的土壤。
  当张志祥赢了官司,而又迟迟不能执行的时候,他的选择实际上有很多:可以申诉,可以到人大申请启动法律监督程序,也可以找纪委、政法委反映情况等等,但他什么也没有做,而是选择了请法官吃饭,在法官安国廉的儿子结婚时,还送上彩电和大红包……总而言之,张志祥选择了千方百计地讨好法官。
  但张志祥可能没有意识到的是,他这样做,实际上等于是把自己在法庭上公开获得的正当权利,又在私下里退还给了法官。因为请法官吃饭、向他行贿、恳求他帮忙,无疑是默认依法办案仅仅是法官的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权利,而不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!这简直是在告诉法官:把这个案子办了是你对我的恩惠,不办也是你的自由。请想想看,你见过有谁在饭店里向服务生行贿,恳求他端一杯水吗?
  相反,我们完全可以设想,如果每个当事人都坚定地、毫不妥协地主张自己的权利,决不请法官吃饭,决不恳求他们办案,一切都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走,那也就绝不会出现这种让人忍不住要骂娘的恶劣事件了。表面上看,这样做似乎是不会办事,容易把事情搞糟,但再糟,还能比张志祥得到的结果更糟吗?
  如何才能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?这是新世纪的中国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。许多人往往习惯于从完善制度、权力制衡的角度去立论,这些当然都是极端重要的,但人们经常忽略的一点就是:公众对法律的坚定信仰,才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后的和最根本的保障。有了这种坚定的信仰,公民才会坚持不出让任何法律赋予的权利,坚持不以违法的或者“灰色”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。
  我确信:好的法官只会在这样的土壤上产生出来。恰如林肯的名言:有什么样的人民,就有什么样的政府。同样的,有什么样的当事人,就有什么样的法官——这应该就是张志祥的遭遇留给我们的最大教训!